《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章程(2021版)》:  
北京农商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章程(2021版)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明确投资者与本行的权利义务关系,向投资者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服务,依据《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 投资者在本行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前须仔细阅读本章程。投资者在本行开户或开始办理相关业务,即视为同意并遵守本章程的有关条款。
第四条 本行对投资者个人信息、委托事项及账户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承诺提供的本人资料真实无误(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开户、认购、提前兑付、非交易过户、质押(解押)、冻结(解冻)、定期付息、到期兑付等业务。
本行网点柜台渠道可办理全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网上银行渠道可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业务、个人国债账户开立业务、国债余额信息查询业务,不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资金清算账户变更等业务。
第六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本行为二级托管机构。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本行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本行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
第七条 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须在本行开立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国债账户),并指定本人在本行开立的一个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资金清算账户。
第八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依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实行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个人国债账户。
第九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为单位且不低于100元办理认购、提前兑付、非交易过户等各项业务,单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可设单个托管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额,具体规定以当期发行文件公告为准。
第十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行网点柜台或其他经批准的渠道在发行期内申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业务。认购成功后,本行自动扣划资金清算账户内的资金。
第十一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付业务是指:投资者可以于财政部规定的提前兑付开始日起,办理储蓄国债的提前兑付(包括全部和部分提兑)业务。
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付按规定利率计息,但需做一定的利息扣除,并按兑付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发行期内、提前兑付开始日前、提前兑付截止日后、到期日或付息日前的规定期限内或者财政部规定的系统升级期间内,不受理提前兑付业务。
第十二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由于法院扣划、财产继承、赠予、抵债等原因,在两个国债托管账户之间进行的过户手续。
因法院判决而扣划给其他个人的储蓄国债债权,应依据判决结果办理非交易过户,法院判决扣划给非个人的债权,应按照有关规定变现后划转资金。
第十三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解押)业务是指:投资者向本行申请质押贷款而办理的国债止付业务以及贷款本息清偿后向本行申请办理的国债解付业务。
对于质押国债,如正常解除质押,则作解押处理即可;需要向本行清偿过户的质押,解押后按提前兑付处理。
第十四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冻结(解冻)业务是指:本行对投资者所购买的储蓄国债债权进行冻结(或解冻),包括由于涉案引起的司法冻结(或解冻)。
由于涉案引起的司法冻结,需要清偿过户的,解冻后按照提前兑付处理。
第十五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定期付息业务是指:财政部规定定期支付利息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有关利息在付息日当日营业开始前,自动记入投资者的资金清算账户内。
第十六条 储蓄国债到期兑付业务是指:到期还本付息的储蓄国债,相关本金和利息在到期日当日营业开始前,自动记入投资者指定的结算账户内。
第十七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不能办理转托管业务,个人国债账户无余额投资者方可销户;个人国债账户连续5年零余额的,本行有权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投资者指定的结算账户按照《储蓄管理条例》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对因战争、自然灾害、电力故障、第三方通讯中断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交易中断或终止,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的业务规定执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电话:400-666-5000
 
投资者声明:本人已通读上述条款,接受并同意《北京农商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章程(2021版)》内容,自愿在北京农商银行开立个人国债账户并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