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预留网银的手机号码开通手机银行功能,即可使用我行客户端版(iPhone、Android)手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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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 第一条 定义
-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 “电子银行”是指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渠道为客户提供账务查询、转账汇款、代理缴费、电子商务、贷款等金融服务。
- “客户证书”是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数据。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客户证书的存放介质为USBKey介质。
- “密码”是指由客户自行设定,用于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电子银行密码包括登录密码、交易密码、证书密码,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是客户在注册时预留的密码;登录密码是指客户用于登录电子银行时使用的密码,交易密码是客户在电子 银行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时使用的密码;证书密码是指客户使用证书登录网上银行时必须输入的USBKey证书密码,该密码为默认密码,客户应当在第一次使用证书时自行修改该密码。
- 手机验证码是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对外支付业务时,银行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到客户已在本行预留号码的手机上的6位随机密码,客户在网上银行系统输入该密码,由银行系统验证客户用户身份。
- “电子付款指令”指客户以注册的用户名(卡号)或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汇款等金融服务要求。
-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 (一)权利
- 1.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有权根据注册方式享受相应的服务。
- 2.甲方在服务有效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 3.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6198、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 4.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无须退回USBKey证书介质。
- 5.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 (二)义务
- 1.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 2.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 3.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http://www.bjrcb.com),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办理电话银行业务直接拨打乙方电话银行(电话号码:96198)。
- 4. 甲方也可通过登录乙方网上银行或乙方提供的手机银行专用客户端自助办理手机银行注册开通手续。通过手机银行专用客户端开通的只能办理账户查询类交易。
- 5.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用户名、密码及客户证书,并对所有使用注册用户名、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付款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指令。
- 6.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 7.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 (1)甲方自设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 (2)甲方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证书密码锁定或证书密码遗忘,应办理证书恢复或密码重置手续。
- 8.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 9.甲方可通过乙方电子银行办理账户、银行卡挂失。挂失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后自动解除挂失,甲方应在挂失有效期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未履行该义务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于发生经济损失应承担的责任按照相关业务章程、规定办理。
- 10.客户发现(或怀疑)证书被盗用、遗失、损坏及密码泄露等情况,应立即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更换手续,并暂停使用电子银行系统。挂失、更换手续办妥之前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 11.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付款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 12.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乙方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 13.甲方应保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 14. 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 15.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 16.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 (一)权利
- 1.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 2.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相关收费标准变更时,乙方提前10个工作日在网站及营业网点予以通告,不再逐一通知。
- 3.乙方具有对本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 4.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 5.对所有使用甲方注册用户名、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法律凭据。
- 6.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付款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 (1) 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 (2) 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
- (3) 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 (4) 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 (5)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 7.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 (二)义务
- 1.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付款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 2.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 3.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 4.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业务介绍、热点解答等内容。
- 5.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6.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结算处理延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 7.乙方收到甲方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及时进行调查并向甲方反馈调查结果。
-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 (一)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付款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6198或到乙方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向甲方反馈调查结果。
- (二)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被不法分子攻破、系统故障、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法规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甲方账户资金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由于甲方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或其他非乙方原因而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中止和终止
- 乙方针对系统升级、功能更新等情况,保留变更本协议与条款的权利,有关变更将在乙方网站与营业网点通告,不再逐一通知。
-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卡/折状态的制约,如该卡/折因挂失、止付、清户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卡/折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 若甲方注册电子银行后又办理注册银行卡/存折更换,则与原注册卡/存折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事项自动转至新卡/折,本协议继续有效。
- 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注册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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